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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茂副院长进去了,被冤杀的席定娃请河南高院出来答疑!

彭瑞萍 千千法言 2022-01-12

918日下午,据河南监察委的公众号发布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树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消息出来后,不少朋友私发给我,说你曾经喊话的河南高院王树茂副院长进去了。

 

我们十几位律师提供申诉代理法律援助的河南渑池爆炸杀人案,今年一月三日,河南高院已经受理我们前往递交的申诉材料。之后,我们又向河南高院提出异地立案复查的申请,原因就在于当年维持原判的二审审判长同时也是核准席定娃死刑的审判长,系河南高院常务副院长王树茂。


另:可能不少人都注意到这份裁定书的落款的时间,“197年”应该是“1997年”,这么重要的法律文书居然把时间打错了,也太儿戏了吧。

 


从我们提交申诉材料到现在已经九个多月了,既然现在王树茂自动投案接受审查,最大的绊脚石已经清除,河南高院该正式立案再审了吧。

 

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纠正冤假错案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是不是冤假错案,身为终审法院的河南高院,您需要答疑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本案诡异的作案预谋时间问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审起诉的结案报告中,认定申诉人的作案预谋时间是199615日下午开始,那天,四个申诉人在席定娃家喝酒并进行预谋,然后由菇栓和陈红伟在席间离开去找炸药,回来后继续在席家喝酒直到晚上七点多钟,一起坐车到金家实施爆炸行为。

 

可是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席定娃提出,15日下午他和本村的部分村民在城关镇开会研究建行征地赔偿的事,晚上在建银酒家吃饭,故没有作案时间,最后经多方查证,证明席定娃在15日下午确实一直与镇党委书记、建行行长以及几位村民在一起开会,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原先认定的作案预谋时间不成立。

 

7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四人对预谋时间进行了新的供述。

 

最后,本案的作案预谋时间改为:199614日下午。

 

您们不觉得很奇怪吗?羁押在不同看守所的这几个人先是异口同声说作案预谋时间是199615日,退侦以后,又异口同声地说是14日。

 

如果说其中没有刑讯逼供,鬼都不信。

 

为什么会这样,据这一审庭审记录表明,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四人均当庭指出,检察院退侦后,1996715日始,他们遭遇了新一轮集中的刑讯逼供,于是就有了检察院退侦后的新的作案预谋时间。



 

席定娃于19971211日给河南省高院写了一封16页的信,在信里也提到了办案人员对他实施刑讯逼供把作案预谋时间改为元月4日。



第二、 不在案发现场的死刑犯

 

席定娃在给河南高院的信里详细写了1996年元月5日(也就是案发那天)的活动轨迹,在侦查阶段,公安也找信里提到的人作笔录,根据案卷的询问笔录显示,那些人的证人证言充分证明席定娃案发时有不在场的证据。


 



 首先,王岳民证明199615日下午,席定娃、姜小六、韩金生、邵波、袁玉子、祖炎海等在城关镇李平宣书记办公室讨论建行圈围墙有关事宜,当天晚上在建银酒家吃晚饭的时间。其次,孙庆民证明199615日晚17-1930分,孙庆民和城关镇书记李平宣、副书记王岳民、大队支书记姜小六、村委席定娃、建行李元虎在场讨论,孙庆民葡萄树赔偿一事,1930分签完字后,孙庆民与建行行长黄忠民、建行副行长李元虎、王岳民、姜小六、席定娃等一块去建银酒家吃饭。最后,陈小庆证明案发当晚,席定娃离开建银酒家后到陈小庆家谈事坐了近一个小时。

 

而爆炸案发生时间为晚上8点,因此,席定娃根本不具备实施爆炸的时间。

 

开庭时,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的辩护律师都提交了这几个人不具备参与爆炸和预谋的时间的证据,可是法官就一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两不相干”的态度,你说什么我都听不到也不想听到。

 

第三、本案的炸药、导火索、雷管的来源问题,直到把把席定娃枪毙了都没有查清

 

既然是爆炸案,总得有炸药、导火索、雷管吧,可是最为关键的物证导火索与雷管,侦查阶段没有查清,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查清,法院审理阶段也没有查清,直到把把席定娃枪毙了都没有查清。

 

根据茹留栓的供述,炸药、导火索、雷管来源于高某的一个煤矿。

 

在一份长达五十页的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写给河南省高院的请示报告里,也承认没有查清导火索与雷管的来源,三门峡中院给出无法查清的理由是:由于该煤矿区的特殊性,加上距离发案时间较长,该地区民工流动量大且来去自便,各坑口未对民工进行登记,故无法查清导火索、雷管的来源。

 

如果茹留栓的供述属实,说人已经找不到还说得过去,但是坑口是不会动的,为什么茹留栓和陈红伟会一直找不到那个坑口?

 

关于电雷管,高某的第一次笔录里,他第一次说电雷管是湖北竹山县包工队一个女孩给他取来的,女孩姓另(蔺),十七八岁,长头发,是矿上包工队队长另(蔺)大富的女儿。


可是在第二次笔录,高某又改成了:我就一个人到矿上包工队蔺大富的办公室外间拿了一包炸药(约三公斤)和五发雷管。

侦查人员问;你去取药时有人在场没有?

高某回答:只有大富女儿在里间屋,她也没有看见。

 

可是高某第一次笔录明明说是一个女孩给他的。

 

案卷显示,茹留栓先后“供述”炸药是从王某、上官某处借来的,但是王某、上官某拒不认可茹留栓的“供述”,外出调查的人员每次外出查不出结果,回来后对茹留栓就是一顿毒打。后来想到了高改六也是开矿的,茹留栓“供述”出炸药是向高某所借,而高某也否认借炸药给茹留栓。在茹留栓无法忍受被毒打的折磨后,想出了书写一张纸条让侦查人员出示给高某,后来侦查人员带着这张纸条出示给高某,高某因此“承认”了借给茹留栓炸药和电雷管的事实,后高某被收容审查。收容审查期间,高某再次证实借给茹留栓炸药和电雷管的事实后,第二天就被解除收容审查了。

 

根据案发现场勘验,爆炸系导火索引爆火雷管和炸药而形成,但高某的煤矿是不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的,侦查人员对茹留栓实施刑讯逼供,要求“供述”导火索和火雷管的来源,茹留栓确实无法编造来源于哪里。导火索和火雷管到底来源于哪里没有查清,因为这是编造的虚假事实,永远无法查清。茹留栓“供述”从高某处借来的电雷管,也是编造的虚假事实,也始终没有找到。还有炸药量多少,用什么包装的,也是无法查清的。

 

茹留栓写给高某的纸条,是证明茹留栓“有罪”的重要证据,但是侦查人员出示给高某以后,这个重要的物证却长了翅膀飞走不见了。


第四、关于炸药与雷管的数量反复改动问题

 

本案起诉书载明是茹留拴与陈红伟借了十公斤炸药和十个电雷管。可是在第一次判决申诉人上诉发回重审后,两次开庭的质证却变成了高某出示的五公斤炸药和十个电雷管的证据,到了(1997)三刑56号判决书上又变成了三公斤炸药而没有提到十个电雷管。那么高某出示的第一次十公斤炸药十个电雷管,第二次五公斤炸药十个电雷管,第三次三公斤炸药没有电雷管,哪一个是真的?没有经过质证的三公斤炸药的证言如何被打到判决书上。


河南高院,请您告诉我,经过质证的十公斤炸药十个电雷管与五公斤炸药十个电雷管的证言都是高某一人作出,这些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证据到底哪个才真实的?


第五关于申诉人提到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问题

 

开庭时,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到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可是,对四申诉人的指控,法院居然采取了由办案人员自身出庭作证否认的方式来证明四申诉人并未遭受刑讯逼供。

 

试想,哪个实施刑讯逼供的人会承认自己干过刑讯逼供的?这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东西,你去问小偷有没有偷东西,小偷肯定说没有偷了。

 

席定娃在给河南高院的上诉状里泣血地控诉了他被侦查人员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过程,“办案人员把毛巾套在手铐上,两脚蹬住我前胸,后边还有一人用毛巾捂住我的嘴不让出声,就这样吃劲地来回运动,前后达四十分钟,手腕被手铐磨烂,骨头露在外边。还被要求给一名公安人员下跪,跪了20多个小时,膝盖流脓水、发炎,疼痛难忍,腿部浮肿的厉害。在三门峡时被吊在铁笼里边,不给水喝,也不给饭吃,公安隔着铁笼打他,同时还用手铐把他吊在铁笼里打。


茹留栓在2003年写了一份《关于公安机关对我实施刑讯逼供的详细经过》,《经过》非常详细地还原了其在侦查阶段被采取惨无人道、灭绝人寰的方式遭受酷刑的过程,简直就是旷世仅有!在看守所,侦查人员用脚镣把他的双脚分别锁在笼子的底端两边。铁笼吊挂、棍戳、拳打、脚踢、罚站、不让正常喝水吃饭,不让睡眠等,这种非人的折磨整整持续了1313夜,茹留栓在精神崩溃、神志恍惚、生不如死的情况下,不得不根据他们的引导,陆续按照他们事前精心设计臆造的情节,“供述”了整个爆炸案的谋划、借炸药、实施爆炸的过程。


李文玉在狱中写过一份申诉状,里面提到他也在铁笼被关了88夜,在这期间受到了非人类所能承受的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还威胁李文玉说:如果你敢说我们刑讯逼供,敢翻供,在三门峡所属的任何监狱都可以把你弄死。

 

为了保命,李文玉就按审讯人员提供的作案人员名单提供了作案人员,按他们提供的指定口供招供,更可笑的是,审讯人员还说:瞎话说多了说是真话。还威胁李文玉说:如果你敢说我们刑讯逼供,敢翻供,在三门峡所属的任何监狱都可以把你弄死。

 

1997年至1999年与李文玉关押在看守所同一监室的鲁增民回忆:李文玉关进去时直呼冤枉,说被公安打了,还被钳子夹手指。我看到他没有指甲盖,腿上有伤。他写了很多材料,一提案子就浑身哆嗦。”

 

看到这里,可以大家跟我一样的好奇,为什么三门峡的办案人员对铁笼如此的痴迷如此的情有独钟?

 

还有陈红卫也遭受了刑讯逼供,他后来回忆道:“公安人员还把我铐住,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搞车轮战。从411日到418日,我从白天到晚上,一直都没有睡过觉,每顿只给二两馍或包子。我说不对,他们还打我,打是捞住手铐中间的链子,用脚蹬我的胸部,至今我左手腕、右手腕处还有被勒伤痕迹。长这么大还没受过这么多的折磨,在被逼无奈情况下,我编造事实,他们说我预谋,我就说预谋了,他们说我拉炸药,我就说拉炸药了。”

 

法庭上,席定娃的辩护律师刘德法对席定娃发问:“你说公安人员对你有刑讯逼供,有无证据”,席回答“有证据,我手上的伤就是证据”。

 

几个申诉人在开庭时身上都明显有伤痕的情况下,法院不调查那些伤痕形成的原因,然后仅凭实施刑讯逼供之人的证言就认定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这不是很可笑吗?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为什么到了手握别人生死大权的河南高院法官在这里就装傻不懂了呢?

 

而且对律师及申诉人的验伤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第六关于申诉人的作案动机问题

 

一个人想把另一个人弄死,总得有作案动机吧,根据判决书的认定,吕振娜因怀疑其丈夫陈来友与金桂芬有不正当关系,便对金桂芬怀恨在心,于是授意席定娃、茹留栓报复金桂芬。席定娃又串通了李文玉、陈红卫,伙同茹留栓采取爆炸手段报复金桂芬

 

根据茹留栓的笔录,吕振娜跟茹留栓说看金桂芬不顺眼,想报复一下她,茹留栓就提出把金给“崩”了,茹留栓作为一交管站的站长,怎么说也是有固定职业的人,平时也与金桂芬无怨无仇,就凭吕振娜的几句话就去把人给崩了,这很搞笑吧。

 

席定娃在他给河南高院的上诉状里更是发出泣血而又愤怒的呼喊:我与金家无怨无仇、素不相识,主观上和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致一个无怨无仇的人于死地,我是为了钱?没人给我钱,我是为了权?没人给我权!世上有这无缘无故的狠(恨)吗?我要那样做,除非我是一个憨子或植物人,这样做与情与理能说得通吗?

 

翻遍案卷,都没有看到吕振娜承诺或者已经给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陈红卫哪怕是一毛钱的证据。

 

为了一个女人的几句话然后四个男人就冒着被杀头的风险,奋不顾身地扛着炸药包去把另一个女人给炸死了,这符合常理吗?这四个男人脑子得被多少头驴踢过才会干出这种事来。

 

第七、除了口供,该案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几个申诉人实施了犯罪

 

在该案中,除了口供,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几个申诉人实施了爆炸犯罪。

 

而在申诉人的“供述”之间,可谓是矛盾重重,而且证人证言前后之间、证人证言相互之间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特别是本案的关键物证导火索和火雷管一直都没有查清来源,侦查阶段没有查清,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查清,法院审理阶段也没有查清,直到把把席定娃枪毙了都没有查清。


虽然席定娃给河南高院写了一份有理有据的泣血的上诉状,可是你们河南高院审理该案法官个个都象睡着似的,不排除案中疑问,不开庭审理,仅用了几天时间就下达了终审裁定把席定娃给枪毙了。

 

席定娃被执行死刑时,他的小女儿只有十二岁,据他女儿说席被执行死刑那天,下着很大的雪,那雪几乎到膝盖,行走特别困难,她这辈子都没见过那么大的雪。最后还没等她走到刑场,人就已经被执行了。

 

去年121日上午,我们代理该案的律师去河南高院提交申诉状,法官收完材料后,我们走出大门,天居然下雪了。

 

当时我们都惊呼:下雪了!

 

风吹过,雪花一片一片地飘落,扬扬洒洒,象是无声地哭泣着,诉说着。

 

一个案子的判决容易,法槌一敲,判决书就下来了。

 

可是对于冤案的当事人,

 

就是生命的逝去,

 

就是家破人亡与妻离子散,

 

就是孤独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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